為規范卷煙市場經營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北京市密云區煙草專賣局依法擬定了《北京市密云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yanczhmj@bjmy.gov.cn,郵件主題請注明“合理布局規定征求意見”。
2.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北京市密云區鼓樓東大街2號北京市密云區煙草專賣局法制科(郵編101500)。來信請注明“合理布局規定征求意見”。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3年4月1日。
北京市密云區煙草專賣局
2023年3月3日
北京市密云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國家“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管理,合理配置卷煙零售市場資源,進一步規范卷煙零售市場經營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北京市控制吸煙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結合密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北京市密云區內煙草制品零售點的設置與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煙草制品零售點是指依法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
第四條 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行政原則。依據法定職權、按照法定程序、在法定職責范圍內進行,不得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條件外設置不合法、不合規的條件,保證煙草制品零售市場準入和退出合法有序、公平公正。
(二)科學規劃原則。綜合考慮轄區內人口數量、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消費能力等因素,尊重客觀事實,遵循市場規律,采取符合密云實際、科學合理的布局方式,實現零售許可數量和質量的合理平衡。
(三)服務社會原則。履行社會責任,滿足社會需要,方便消費者購買。支持社會就業,扶持社會弱勢群體及特殊人群,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樹立責任煙草良好形象。
(四)均衡發展原則。綜合分析轄區市場狀態,加強形勢預判,體現前瞻性。堅持零售戶總量與煙草制品消費需求相適應,適時評估執行效果,對不適宜的規定及時作出調整,確保煙草制品零售點均衡發展。
(五)信賴保護原則。對本規定施行前已依法核發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在許可證有效期內不受本規定調整的影響。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提出延續申請的,除依法不予延續情形外,依法辦理延續。
第五條 結合城鄉建設規劃、經濟發展形勢和卷煙消費需求等因素,將密云區煙草制品零售市場劃分為城區、行政村(含自然村)、最小市場單元三種類型。
第二章 布局標準
第六條 采取間距限制、最小市場單元數量限制、最小市場單元數量限制+間距限制、特殊情形和不予許可情形五種合理布局標準。
第七條 間距限制。
(一)城區:范圍包括東側邊界以京承高速新農村橋為起點向北至京沈路(北線)以南;南側邊界以京承高速新農村橋為起點向西至京承高速密云橋以北;西側邊界以京沈路(西線)與新南路相接點為起點向北至京沈路(北線);北側邊界為京沈路(北線)(附件)。城區范圍內(含邊界道路兩側臨街的經營場所)的街道零售點間距不低于80米。
(二)對不以經營煙酒糖茶及預包裝食品為主業,主營業務為餐飲娛樂住宿(屬于第十條第一項第1目的除外)、五金建材、建筑裝潢、美容美發、化妝品店、按摩推拿、藥妝醫械、中草藥售賣、寵物店、文化體育用品、音像制品、家電家具、通信器材、移動業務服務、網吧、金融證券、儀器儀表、金銀珠寶、修理修配、寄遞配送、物流企業、洗滌護理、服裝制售、鞋帽箱包、中介勞服、寄賣典當、古董店、汽車相關(維修、銷售、美容等)、傳真打印、照相館、成人用品店等專業性較強,與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沒有直接或間接互補營銷關系的業態類型,與其他煙草制品零售點間距不低于300米。
第八條 最小市場單元數量限制。
最小市場單元是指具有共同市場特征、地理相連的相鄰區域,及服務社會公眾產生的功能區。最小市場單元內實行數量限制。
(一)行政村(含自然村)。行政村(含自然村)每200戶可以設1個零售點,不足200戶的可以設1個零售點,設置零售點總數不超過5個。行政村(含自然村)內農村市場類型和封閉式住宅小區并存的,農村市場類型設置零售點依據的戶數應單獨計算,不包括遷入封閉式住宅區的住戶數量。
(二)封閉式住宅小區。封閉式住宅小區內(包括城區和城鎮化建設較快的行政村,相對獨立,設有門崗、院墻或其他隔離障礙,面向小區內部經營)每300戶可以設1個零售點,不足300戶的可以設1個零售點,設置零售點總數不超過5個。
封閉式住宅小區面向外部經營的(卷煙擺放或出入口、標牌設置面向建筑物外)、開放式住宅小區,參照所在零售市場類型的設置規定執行。
(三)繁華商業區。包括鼓樓南大街、長安商業區、西魚市口胡同(不包括該區域的封閉式住宅小區),可以設置15個零售點。
(四)機場、火車站、汽車站候車區。機場、火車站、汽車站內部的固定經營場所,可以設置 1個零售點。
(五)旅游景區、公園。旅游景區應當經密云區旅游主管部門審批許可且正常對外開放經營。旅游景區可以設置2個零售點,范圍包括景區內和景區外歸屬景區管理的商業集中區域。公園內可以設置1個零售點。
(六)軍隊大院、高等院校。軍隊大院、高等院校對內經營的便利店、服務部等經營場所可以設置1個零售點。
(七)經濟開發區內企業、工礦廠區。經濟開發區內企業、工礦廠區對內經營的便利店、服務部等經營場所可以設置1個零售點。經濟開發區內零售點設置總量比例不超過經營企業的10%,企業數量以當地政府或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登記的數據為準。
(八)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務區。依據《國家煙草專賣局辦公室關于加油站便利店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具備安全保障措施、不存在安全隱患的加油站便利店,按照“一店一證”原則設置零售點。高速公路服務區(單側)內的經營性場所可以設置1個零售點。
(九)商用辦公樓宇、寫字樓。商用辦公樓宇、寫字樓等建筑臨街商鋪已設立零售點的,內部不予設置;未設立的,可以在其內部二層以下已形成實際商品展賣場所設置1個零售點,非公共樓層不予設置。
第九條 最小市場單元數量限制+間距限制。
(一)各類綜合性批發市場、農副產品批發市場、專業市場及其他市場,在非批發區域內零售點設置數量不超過3個,且零售點間距不低于25米。店面內外相通的,同時參照所在零售市場類型的設置規定執行。
(二)政府統一規劃建設或通過招商引資形成的具有明顯商業功能特點的內部區域,最多不超過5個,且零售點間距不低于80米。店面內外相通的,同時參照所在零售市場類型的設置規定執行。
第十條 特殊情形。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屬于本規定第十一條情形的,不受間距限制和最小市場單元數量限制,可以設置1-2個零售點;面向外部經營(卷煙擺放或出入口、標牌設置面向建筑物外)的,參照所在零售市場類型的設置規定執行。
1.可以設置1個零售點:以滿足特定消費群體需要的經營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飯店、餐飲酒樓、度假村;經營面積在5000平米以上的賓館、娛樂場館、紀念館、展覽館、體育場館;經營面積在500平米以上的超市。
2.可以設置2個零售點:經營面積在4000平米以上的大型商場、購物中心內部可以設置2個零售點,單層零售點數量限1個。
3.北京市內連鎖門店總數超過50家以上的,符合商務部定義的品牌連鎖便利店企業,按照“一店一證”設置零售點。
(二)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等客觀原因造成無法在核定經營地址經營,持證人申請變更到本轄區內其他地址經營的,且不屬于本規定第十一條情形的,可以設置1個零售點。
(三)因法律法規政策等客觀形勢發生變化,新建學校、幼兒園、少年宮,道路交通標志線改變或其他重大利益需要導致持證人無法在許可證登記地址經營的,且不屬于本規定第十一條情形的,可以不受間距限制和最小市場單元數量限制,設置1個零售點。
(四)屬于下列社會弱勢群體及特殊人群,首次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能夠提供真實有效證明,實際經營人為本人且具有自主經營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營業執照類型為個體工商戶,且不屬于本規定第十一條情形的,在采取間距限制的市場類型,按照不低于布局標準50%的間距,可以設置1個零售點,本人不再經營的,該零售點不再適用此項規定。
1.殘疾人、低保戶、下崗失業人員;
2.軍烈屬、退伍軍人;
3.符合當地實際的其他情形。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自情況發生、作出決定六個月內提出新辦申請,且不屬于本規定第十一條情形的,不受間距限制和最小市場單元數量限制。
1.非家庭經營的持證個體工商戶,因持證人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原持證人家庭成員(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配偶、父母或子女)在原經營地址繼續經營的。
2.各類綜合性批發市場、農副產品批發市場、專業市場及其他市場內的持證零售點,在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有效期內辦理歇業后遷至轄區內其他地址繼續經營的。
第十一條 不予許可情形。
(一)申請人存在以下情形的:
1.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2.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賣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決定后,申請人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3.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后,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4.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并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5.利用自動售貨機銷售煙草制品的;
6.通過信息網絡銷售煙草制品的;
7.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或個體工商戶,或者其以特許、吸納加盟及其他再投資等形式變相從事煙草專賣品經營業務的(國家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可以辦理的情形除外);
(二)經營場所存在以下情形的:
1.學校、幼兒園、少年宮及其周邊100米內;
2.基于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卷煙的(如生產經營儲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等物品的);
3.與住所不相獨立的;
4.無固定經營場所的;
5.一個經營場所已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且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的。
6.黨政機關內部。
(三)國家煙草專賣局規定的不予發證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其他規定
第十二條 本規定中“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中“與住所相獨立”是指經營場所與住所之間使用磚墻或鋼筋混凝土墻完全隔離。經營場所是否獨立以及獨立的具體情況,需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到現場實地核查、記錄,并經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簽字確認。
“固定經營場所”是指經營煙草專賣品的不可移動、具備實物商品展示和安全儲存的經營設施和條件、對消費者全開放且合法使用的場所,不包括違章建筑、流動攤點、報刊亭、活動板房、臨時建筑物、危房、市政規劃已標示待拆遷建筑等,也不包含辦公場所、住宅、公寓、住宅區內的地下室、儲藏室等存儲場所。
經營場所不能將生活區與經營區、倉儲區完全隔離的,如:前后、左右、上下與門相通的隔間、閣樓、倉庫、房間等,均視其為經營場所。
第十三條 零售點實行間距限制標準的測量方法。
“間距”是指申請零售點與參照物之間可通行最短距離,即按最靠近進出通道口兩門邊框之間的距離計算,進出通道口不包括常年關閉的邊門、教職工通道、消防通道等。
參照物是指最近的持證零售點或學校、幼兒園、少年宮進出通道口。
現場核查申請零售點與參照物間距的測量以“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的可安全步行最短距離”為原則。
第十四條 零售點實行最小市場單元數量限制的核查依據。
(一)現場核查申請零售點位于封閉式住宅小區內的,所在住宅區的戶數以其所屬社區居委會公布的最新數據為準或以所在住宅區物業登記的戶數為準,兩者數據不一致的,取最小值認定。
(二)現場核查申請零售點位于行政村(含自然村)內的,所在行政村(含自然村)戶數以北京市密云區統計局最新發布的數據為準。
(三)現場核查申請零售點位于集貿市場區域內的,所在集貿市場區域內的固定攤位數以其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數據為準。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規定所稱“學?!闭J定標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相關規定執行。幼兒園認定標準按北京市密云區教育主管部門的批準備案執行。
第十六條 本規定中的“不低于”“以上”,如無特殊說明均包括本數。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北京市密云區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23年XX月XX日起施行。北京市密云區煙草專賣局2021年印發的《北京市密云區煙草專賣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京煙密法〔2021〕1號)同時廢止。